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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多部门出手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比特币应声下跌

国内多部门出手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比特币下跌应对

9月24日下午,国家发改委运营局发布《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有效防范盲人、无序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专门推动相关行动。

通知要求全面审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投资建设新项目,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

截止日期前,各大虚拟货币均下跌,其中比特币交易价格约为4.20,000美元,24小时跌幅超过3%,幅度有望进一步扩大。就在 9 月 22 日,比特币一度跌破 40,000 美元。美国监管机构最近还拒绝了最受欢迎的货币交易平台 Coinbase 的一个贷款项目。

以下为通知全文: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

发改办〔2021〕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盲目无序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带来的风险隐患,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现就监管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了解监管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意义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指通过专门的“矿机”计算和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低,对产业促进作用有限。发展和技术进步。此外,虚拟货币生产和交易带来的风险也越来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具有不利影响。

监管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促进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把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经济社会发展。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确保实效。

三、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综合回顾

(三)现有项目审核。综合审核已投产的本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建立项目清单,梳理关联公司、规模、算力等基础数据对运营中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电量、耗电量等基础数据一一进行,每周实时动态更新,全面排查科技园内是否有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准确区分数据中心和虚拟货币“矿场”,确保本地虚拟货币“挖矿”调查不存在空白。

(四)对新在建项目进行梳理排查。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前期工作各方面的排查,建立在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清单或拟建设,并一一梳理关联公司、规模、算力、耗电量、计划生产时间等基本信息。加大节能审查、电力安装申请等方面的筛选力度,以确保数据真实、全面。

(五)加强用电异常监测分析。进一步开展并网发电数据和用电异常数据分析,运用技术手段进行监测监测,加强对异常用电的监测和分析。对数据中心大电力用户进行现场巡查 加大对除水调度等系统原因的分析 对其他并网电厂的减载数据进行监测,防止公用并网电厂将专线拉到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发现违规供电行为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 @四、严禁新项目投资建设

(六)加强对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能耗双管控,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能耗双管控考核体系,严格执行地方政府能耗管控责任,对于发现并验证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地区,在能耗双控考核中,新增项目能耗翻倍。

(七)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行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增加“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淘汰类”新增纳入前,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相关规定,作为淘汰类行业处理法规禁止投资。

(八)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督排查,明确区分“挖矿”和“挖矿”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行业边界虚拟货币挖矿名单,引导相关企业发展资源消耗低、附加值高的高新技术产业,严禁利用数据中心开展虚拟化货币“挖矿”活动,禁止发展数字经济,战略性地以新兴产业的名义推广和拓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九)加强数据中心企业信用监管。对数据中心企业进行信用监管管理,落实信用承诺制度,组织签订信用承诺书,自主承诺不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承诺的内容和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对不履行承诺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十)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使用电报和能源。禁止新增电报安装和电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格审查电报安装业务。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供电,停止申报的申请安装项目。严格执行电力经营许可制度,严禁使用预联网供电、专线等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企业供电。加强对电力、电报安装业务的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等方式开展抽查核查。

(十一)严禁“挖”新虚拟货币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严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支持新虚拟货币”税收、金融等任何形式的“挖矿”项目。对于政府主导的产业园区,不得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挖矿”项目。

五、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

(十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以虚拟货币供电网前“挖矿”项目,专线直接供电。严禁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以任何形式开发自备电站。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等渠道,严肃查处违法用电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10三)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实行“淘汰型”企业电价。涨价标准为0.30元/千瓦时,情况将进一步提高涨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价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收费,全额涨价。

(10四)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的筛选,不得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的收益。已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必须在期限内退出。

(10五)@ >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现有项目在税收、房租、水电等方面给予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必须在年内停止和取消。有时间限制。对于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和所在园区,不允许地方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10六)停止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所有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项目以及各种采取多种形式的信贷支持,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

(10七)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相关规定,对现有虚拟货币项目采取有效措施“挖矿”,有序整改淘汰,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关闭。依法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10八)明确职责分工。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能源、工业和信息化、互联网信息、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实到位。 “中央统筹、省统筹、市县落实”,切实推进整顿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十九)形成监管合力。财务管理部门和网信部门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测分析和穿透式监管。定位虚拟加密资产大数据识别的矿场监控平台等对IP地址、特定企业和物理住宅,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交叉验证,形成全链条治理协同。p>

源监管机构要加大对违法供电项目和存在电力安全隐患项目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管。各地区相关部门应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对虚拟货币“挖矿”进行监管,交易环节全链条治理。各地要建立健全举报平台,畅通全社会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监管渠道。

(2十)加强督促落实。各地区要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工作落实,及时跟踪分析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进展和成效涉及区域虚拟货币挖矿名单,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通知机制,及时通知各地工作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