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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探讨比特币纠纷的裁决思路

imtoken钱包官网客服 2023-03-09 06:31:24

2008年10月31日,随着中本聪的论文《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的发表,比特币诞生了。

2009 年 1 月 3 日,比特币创世区块在芬兰赫尔辛基诞生。比特币的诞生标志着以信息生成和流动为特征的互联网加速进入以价值生成和传递为特征的价值互联网新时代。

一、比特币及其法律性质介绍

(一)比特币介绍

比特币是一种用户自治的、跨境的、去中心化的加密电子货币。它是一个结合了 P2P 等网络和分布式数据库中的开源软件工程模型、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平台。一个带有货币发行交易和账户管理的开源程序。

当每个参与者执行特定算法并成功解决问题时,他们就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比特币的方式称为“挖矿”。

除了原有的通过挖矿获得比特币的方式外,还可以通过比特币交易网络上的交易获得比特币。

由于其技术特性,比特币的总量有限,预计到2140年将达到2100万的上限。继比特币之后,以太坊、达世币、卡尔达诺、比特股等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货币相继出现。为了描述的方便,在下文中,笔者将这些区块链数字货币统称为比特币。

(二)比特币法律性质分析

目前,关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在确定比特币的法律性质时,应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1. 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数字货币

目前对数字货币没有统一的定义。国际清算银行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价值的数字表示,通过数据交换,作为交易、流通、记账单位和价值存储。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数字货币代表了价值的数字表示,基于电子访问我国对比特币的态度,实现了存储和交易等多种用途。

EBA(欧洲银行管理局)认为,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支付工具,可以以数字形式代表货币价值。它不是由中央机构发行,也与法定货币没有挂钩,而是因为它被自然人或法人所接受,它可以用作支付手段。也可以以电子形式转移、存储或交易”。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世界上并没有统一的数字货币概念。笔者认为,由于学者们的研究视角不同,数字货币的概念也有所不同。同时,它也随着技术进步和各国政策的变化而呈现出动态变化。

因此,数字货币的定义不应局限于现有的技术类型和管控政策,而应以包容审慎的态度,立足其核心特点,以发展的眼光,动态把握。

总的来说,数字货币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是形式上,它是一种基于计算机技术发展起来的非实物货币,存在于虚拟空间中,不以实物媒介为载体;

其次,本质上,其安全性和排他性是由数学算法或加密技术来保证的;

第三,在有效性上,它是一种由开发商(可以是国家的或私人的)发行和控制并独立运作的货币类型。

从数字货币发行方的角度来看,数字货币可以分为央行数字货币和私人数字货币。

央行数字货币由央行发行,提供信用背书。它是一种具有主权和合法补偿的纯数字货币。

私有数字货币是一种纯数字货币,没有发行人,但可以在互联网上实现对现实经济生活中的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的支付。

比特币以密码学为基础运作,依靠区块链技术公开平台上的所有交易信息。并非由具有信用担保功能的权威机构发行。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网络化、总量固定、国际流通、速度快等特点。低成本等特点完全符合数字货币的基本特征。

由于数字货币的概念主要用于描述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初级形态,比特币作为典型的区块链货币也成为了数字货币描述的主要对象。从发行人的角度来看,比特币是一种私人数字货币。

2. 比特币几乎不是理想的法定货币

比特币能否成为法定货币众说纷纭,但哈耶克“去国家化货币”自由主义的支持者持积极态度。

例如,塞尔金(2013))创造性地将比特币定性为“合成商品货币”,认为它兼有商品货币和法定货币的“双重优势”,可以作为一种新型基础货币;

Harvey (2015) 认为,尽管比特币缺乏政府和真实商品的支持,但由于其用户信用可以用作货币;

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比特币的固定总量货币牺牲了可控性,更糟糕的是,它不可避免地会导致通货紧缩,从而损害整体经济,使其难以成为法定货币。

笔者认为,比特币由于其固有的特性,很难成为合法的数字货币,具体如下:

(1)比特币的价值值得怀疑。

根据主流货币理论中货币商品的本质,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必须像传统的贵金属货币一样具有自身的价值。尽管有观点认为比特币具有“挖矿”所消耗的计算处理能量的价值,但大多数学者持相反的态度。

Hanley (Hanley, 2018), Yermack, 2013) 将比特币定性为投机产品,认为其生产过程中的物质消耗不能形成“内在价值”,并从货币交换媒介,其现值只取决于其在商品交易中的作用;李冲(2015)严格区分使用价值、价值和交换价值,认为比特币只是可交换的。没有使用价值之外价值,因此投入其生产的劳动不能形成价值,这与真正的商品货币有着本质的区别。

(2)比特币缺乏国家信用背书。

货币债务理论观点认为,货币主要反映原债务人的承诺或义务,法定货币反映国家在国家信用支持下的债务和对公众的承诺。

而比特币是通过挖矿产生的,天生缺乏国家信用背书,因此无法成为法定货币。

克鲁格曼(2013)指出比特币不是由国家创造或背书的;盛松成、蒋以乐(2016)认为比特币没有中心化发行人,缺乏国家强制的保证);易显融(2018)认为我国对比特币的态度,比特币本身的技术设计缺乏制度保障,也没有信用保障。

(3)比特币存在安全风险。

虽然比特币的基础支付系统是安全的,但衍生出来的交易所和支付软件并不能保证其安全,比特币盗窃事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比特币运行时间较短,一些技术漏洞被发现后仍有待完善。

(4)比特币监管缺失。

比特币旨在规避任何现有组织或机构的监管,这与法定货币的监管需求严重不符。但由于缺乏监管机制,目前还没有任何机构或组织为比特币的信用背书,利用比特币很容易滋生逃税、敲诈勒索、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5)比特币有交易延迟。

每个比特币区块的生成需要 10 分钟,每笔交易的验证也需要 10 分钟。比特币系统每秒只能支持 7 笔交易。相比之下,全球 VISA 支付网络每秒可处理 40,000 笔交易。支付宝在 2016 年双十一期间达到每秒 12 万笔交易的峰值。比特币的交易延迟不能满足需要及时确认的交易需求。

(6)比特币的能源消耗是巨大的。

比特币需要消耗大量能源来生成比特币并确保其安全流通。比特币目前消耗了大约 0.21% 的全球电力供应,这相当于七个先进的气冷反应堆 (AGR) 核电站产生的电力。比特币每年消耗约 59 太瓦时的能源,而整个瑞士每年消耗约 58 太瓦时的能源。

(7)比特币价值不稳定。

比特币市场的投机盛行,因为比特币的固定增长规则与其需求的快速扩张不匹配。投机削弱了比特币价值的稳定性,与法币所需的稳定币需求不匹配。

需要说明的是,比特币能否成为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主要取决于各国的货币政策。虽然目前没有国家承认比特币为其法定货币,但必须明确这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学术争论的问题。

以上分析主要是基于比特币的技术特点与各国目前对法定货币的要求存在差距的理论分析。

二、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监管政策

目前,各国对比特币的监管政策因国家经济实力和监管偏好而异:

俄罗斯官员宣布,比特币交易是非法的,不得在俄罗斯使用,并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生产、使用和推广处以行政罚款。

玻利维亚中央银行发布官方政策称,使用任何非政府或其授权组织发行的货币都是违法的,包括比特币等数字货币。

德国政府承认比特币的法律地位,认为它属于“私人货币”的范畴。德国财政部承认比特币是一种“记账单位”,这意味着它可以用于该国的税收和交易目的。

日本在2016年修订《资金结算法》时,专门设置了第三章之二“虚拟货币”,以虚拟货币作为结算和支付手段,并对虚拟货币交易机构进行了明确的监管规定。在以中国为代表的国家禁止虚拟货币兑换的背景下,日本也因此成为全球ICO的热点。

美国对比特币的态度更加微妙,经历了从积极到谨慎的转变。2011年至2016年,美国财政部、证监会等联邦政府监管机构多次表态,认可比特币对社会的创新贡献,支持其发展。纽约州金融服务部于 2015 年正式颁布了《虚拟货币监管法》,2017 年全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通过了《虚拟货币商业统一监管法》。

但自 2017 年以来,由于比特币的大幅崛起和 ICO 的普及,美国开始提醒投资者警惕数字货币的风险,对其未来的发展保持谨慎。从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角度来看,比特币被视为具有投资价值的金融工具或证券,但不能被视为与美元等值的货币。2019 年 6 月 18 日,Facebook 发布了全球数字货币天秤座(Libra)白皮书,来自美国国会的反对并未停止。

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调控政策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13年12月3日,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国,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知》和《公告》的效力等级虽然只是部门规范,但反映了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管控态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

《通知》和《公告》均指出,比特币不是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它不能也不应该被用作市场上的货币。流通使用。因此,政府不允许其作为法定货币从事其经营的领域。

(2)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通知》指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国家不承认比特币虚拟货币的身份,而是承认它是一种虚拟商品。因为虚拟商品的概念大于虚拟货币,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比特币不被承认为货币,而是被认为是商品。

(3)国家禁止的比特币相关活动有:

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和代币业务;

“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不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不得承销与代币和“虚拟货币”相关的产品或服务 保险业务可能在保险范围内包括代币和“虚拟货币”。

关于比特币在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下的法律性质,有两点值得强调:

首先,它不能被视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虚拟物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唯一在法律上与之相似的概念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虚拟财产。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民法通则》并未对虚拟财产的外延和内涵作出具体规定,只是规定虚拟财产的保护必须由法律规定,并交出虚拟财产的具体保护措施。到其他法律。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对比特币进行规范的法律,因此在《民法通则》中不能将其认定为虚拟财产。

其次,不能将其视为物权法中的“物”。

基于合法产权的原则,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比特币不能被视为物权法下的财产。

综上所述,国家不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从事的活动,但比特币作为法定货币从事的活动以及上述第3款规定的活动除外。